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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成功案
【更新时间:2013/12/16 18:05:24】 【字体: 】 【打 印】 【关 闭
 

  案情:嫌疑人张某与其所经营的公司员工胡某因工资待遇问题发生矛盾,胡某产生行凶报复的张某的念头。后胡某携带锯刀、水果刀至张某租住处一楼楼道内守候,在嫌疑人张某及其妻子儿子回家途经该处时,胡某持刀砍击张某及其家人。张某与其发生激烈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致使胡某重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张某故意伤害胡某致重伤对于张某采取强制措施(张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后张某案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至检察院。张某聘请朱律师担任辩护人。朱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复印了案件卷宗,在充分仔细了解了案情后向检察院书面提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张某作出构成正当防卫、不予起诉的决定。至此张某无罪辩护成功。以下是辩护词:
辩护意见书

 苏州市某某区检察院:

 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朱效武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就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出具辩护意见如下: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属于无限度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依据本案被害人(也是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胡某的供述以及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起诉意见书》:

 1、本案完全不是因胡某与张某互殴而引发:胡某与张某因工作待遇问题发生口角后,胡怀恨在心遂产生了对张行凶报复的念头。为实施报复,胡事先购买了两把刀具(锯齿刀、水果刀),并预谋在天黑后躲在张某家楼道里准备突然袭击;而张及家人案发之前刚从外回家,毫无防备。因此从主观动机来说,胡某具有实施故意伤害的故意,而张某没有。

 2、纵观案发经过,张某是在胡某持刀行凶过程中出于保护家人及自身安全才将其击伤:胡某躲在黑暗中对外出回家的毫无防备、手无寸铁的张某一家突然持刀行凶,并致张妻当场受伤,当时情况对张某全家而言可以说是万分紧急。即使在张将胡按倒在地、用酒瓶将其击昏之前,胡某也始终没有放弃实施伤害(胡一直手持刀具,用双脚踢张)。如此激烈的搏斗中如果张某稍有松懈,后果将不堪设想。而在胡昏倒后,张也立即停止了搏斗;且案发后张某也自行到公安机关交代经过。以上足见是胡某持刀对张某及其家人实施了严重暴力犯罪,而张某仅是为了自保而进行了正当防卫。

 3、如前所述,本案中张某是针对胡某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实施的正当防卫,故不存在防卫过当。况且在本案中,胡某在侵害之前就充分预谋,且在黑暗中突然持刀行凶,张某及其家人在手无寸铁的情况下仓促防卫,双方力量十分悬殊。面对于此,被侵害人张某无论采取什么手段保护自己都是合理、合法和必须的;如果让被侵害人在面对如此突如其来的严重暴力侵害时,还时时精确的、理性的计算着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可千万不能给犯罪分子造成什么伤害,这是多么的违背常理,对被侵害人而言是多么的不公平。若如此,张某及其家人早已性命堪忧!

 综上,张某是在为了保护家人及自身人身安全不受犯罪嫌疑人胡某持刀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而实施的正当防卫,故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应当免于对其提起公诉。

 二、《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不仅仅是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利器,也是鼓励公民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作斗争,进而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如果正当防卫人反而动辄被追究刑事责任,将会大大助长暴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犯罪分子可以疯狂实施犯罪,而被侵害人却只能被动的挨刀受宰。而身处于此社会中,你、我、任何人都有可能是受害者!

本案是一桩十分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例,如果司法机关违背《刑法》罪行法定原则而追究正当防卫人张某的刑事责任,这不仅仅是对张某本人极大的不公,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极大损害,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损害,是对人权的极大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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