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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李某某转变罪名获明显的轻判
【更新时间:2014/12/11 13:36:33】 【字体: 】 【打 印】 【关 闭
 近日,朱律师在代理的由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审理的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中,成功将李某某涉嫌的罪名由聚众斗殴的罪转变为故意伤害罪,使其获得明显的轻判:2013年7月的一天,李某某组织、参与了一起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李某某及其同伙使用了刀棍等器械,属于持械聚众斗殴,且在斗殴中造成一人轻伤。故如果其持械聚众斗殴的罪名一旦成立,李某某至少会被判处三年半以上的有期徒刑。朱律师在多次会见李某某,并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全部卷宗后第一时间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律师意见认为:现有证据虽然指控了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但只在李某某一人归案,其余同案犯均未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的情况下就将其定性为持械聚众斗殴,显然证据不充分。结合全案来看,李某某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宜。后检察院采纳了律师建议,在起诉书中将罪名改为故意伤害罪。在庭审辩护中,朱律师还提出李某某属于自首归案,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以李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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