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朱律师在代理的由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第一时间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书面律师意见书,请求检察院对任某某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并请求对其免于起诉,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任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且未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使其免受刑事处罚。以下是律师意见书:
律师意见书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在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朱效武律师接受任某某之父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在依法会见了嫌疑人并查阅了本案卷宗后提出以下律师意见:
一、本案系任某某伙同刘某某共同实施的盗窃。首先就案发经过来看,两人到达欲实施盗窃的地点后,刘某某便溜进宿舍实施盗窃并窃得手机一部;而任某某却因为害怕先是躲进厕所而后又至走廊,其并没有如刘某某一样进入宿舍实施盗窃。待刘某某窃得一部手机出来后,便怂恿任某某去盗窃。在刘的怂恿下,任某某只得进入一宿舍。但同样因为胆小而并没有实施盗窃;此时刘某某却又窃得一部手机。由此可以看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刘某某所起的作用明显相对较大,应为主犯;而任某某所起的作用明显较小,应为从犯。其次,就作案手段来看,两人只是顺手推开没有上锁的宿舍而入内实施盗窃。并没有采取撬锁等破坏式的手段进入宿舍。二人实施盗窃的场所系工厂集体宿舍,虽也属相对封闭的场所,但其私密性同家庭住户相比显然要差很多。最后,就犯罪结果来看,二人仅窃得手机两部,经鉴定价值为2040元,故盗窃金额较小(刚够江苏关于盗窃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且两部手机已被公安机关完好无损的追回,并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
二、任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任何前科劣迹;律师在会见时,其表示对自己因一时糊涂犯下的罪行非常悔恨,有强烈的认罪、悔罪意识。
三、本案的两位受害人均对任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四、任某某1996年9月26日出生,于2014年10月22日实施盗窃,其犯罪时仅超过18周岁不足一月。其按法律规定犯罪时虽已属于成年人,但实际上由于刚满18周岁,故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而其同案犯刘某某不仅已27周岁,而且有过盗窃前科。可以说任某某是在其不良影响下因一时糊涂才犯下了错误。故辩护人认为对于任某某这样一个身心尚未完全成熟、人生之路还很漫长的青少年,司法机关在严肃法纪的同时更应当人性化司法,更多的体现刑法教化功能。特别是在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实际已被羁押多日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的对其从轻处罚,充分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否则,不适当的处罚往往会适得其反。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任某某虽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故请求贵院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对其不起诉。
辩护人:朱效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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