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朱效武律师服务网,朱效武律师(执业证号:13205200610862183),1974年出生,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毕业,有着十五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先后在数家大型律师事务所担任主要律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执行主任;朱律师还曾任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联盟合作律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公益律师,苏州电视台《新闻夜班车》”第一律师团“栏目特约维权律师。
朱律师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工作之余曾长期担任《江南时报》“律师说法”特约撰稿人;2010年8月接受《现代苏州》杂志专访,为该杂志第67期特别介绍人物。朱律师主要擅长于合同法、公司法、建筑房地产法、知识产权法律、刑事辩护方面的诉讼及法律服务,特别是在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专业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共办理民事、经济、刑事、仲裁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为当事人挽回巨大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部分成功案例(更多成功案例请见“经典案例”栏): 1、王XX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检察院起诉认为王XX为持凶器抢劫警车,故犯罪情节十分恶劣,社会危害十分严重。该罪名一旦成立,按此罪名和情节合并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极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朱效武律师接受王XX家属委托后,多次与王XX会见并详细查阅其案件卷宗,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在庭审中提出王XX涉嫌抢劫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而不构成抢劫罪,并就此与公诉人展开激烈辩论。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意见。王XX最终以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2、朱效武律师在代理原告南京星飞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诉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巴陵石化分公司(湖南省第一大国企)、东莞塘厦吉升冷却设备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中,起诉前经过艰难的调查取证,并申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被告公司内对侵权产品“水动风机冷却塔”予以了诉前财产保全,从而对侵权证据予以了有效固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展开了激烈辩论,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原告的证据及辩论意见,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原告获得完胜。该案已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湖南省2009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3、原告江苏鑫海铜业有限公司诉丹阳民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丹阳勤丰纺织染整有限公司、镇江灯芯绒厂连带承担460万一般担保纠纷案:原告为被告丹阳民丰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民丰公司无力偿还。原告履行担保义务为该公司偿还贷款后,起诉民丰公司要求归还代其偿还的460万银行贷款。朱效武律师在代理本案后,经调查发现民丰公司无任何资产,为空壳公司。若仅起诉该公司,原告即使胜诉其债权也得不到保证。朱律师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民丰公司的两个股东系夫妻,且该夫妻名下还有其他公司即本案的其他被告,而其他公司名下有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但按《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名下的其他公司并不需要为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除非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及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为保证原告债权得以实现,朱律师经过锲而不舍调查,最终发现上述被告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多个证据,就此起诉上述被告。该案法院充分采纳原告的证据和意见:认定三被告法人人格混同成立,判令丹阳勤丰纺织染整有限公司、镇江灯芯绒厂对丹阳民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460万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原告的债权最终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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