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承办过程】 2014年6月17日朱效武律师接受连某某委托,担任其夫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律师。本案中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达70余万元,若罪名成立刘某某应判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朱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一个月内先后6次会见了刘某某,并多次和委托人沟通。 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朱律师经对案情分析研判后认为: 1.公安机关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刘某某涉嫌假冒的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2.指控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此情况下,依法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朱律师将上述意见形成详细的书面辩护词递交给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并与主办检察官多次沟通。 【审判结果】 检察院作出存疑不批捕的决定,并于决定当日释放了刘某某,至此刘某某取保成功予以释放。后取保期满后,司法机关撤销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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