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包括:
1. 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代理申诉和控告 2.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会见当事人 查阅案卷 3.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4.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5.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6.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7. 其他业务
一、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三)当事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五)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六)当事人享有的辩护权; (七)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八)刑法关于当事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 (十)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当事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当事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当事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 (三)当事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四)侦查机关对当事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在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四)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向当事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律师根据向当事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收案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应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者的证明。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须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由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当事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当事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当事人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三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审判阶段的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应予配合。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应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的人员。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二)当事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三)当事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五)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七)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八)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九)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十)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十一)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会见当事人 律师会见当事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一)当事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二)当事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三)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四)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五)当事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六)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七)是否有立功表现; (八)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律师应向当事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参加。 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举证时将原件提交法庭。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审判长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并提供相关证据。法庭核对当事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当事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当事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当事人发问。公诉人向当事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内容或方式。 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当事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法庭调查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当事人无罪的: 1.当事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当事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当事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法认定当事人无罪的情况。 为当事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当事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所引用的证据、法条一定要清楚准确,核对无误。 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 在法庭辩论和当事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休庭后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四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律师承办二审公诉案件,办理委托手续与一审相同。必要时,二审律师可向一审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一审律师应予协助。 接受委托后,应当事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二审辩护律师阅卷、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等方面的要求与一审相同。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五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代理律师应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代理律师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依法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 (一)陈述案件事实; (二)出示、宣读有关证据; (三)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四)经审判长许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 (五)对各项证据发表意见; (六)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 (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八)必要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 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开辩论。休庭后,代理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六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自诉案件当事人有权提起反诉; (二)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三)自诉案件可以调解; (四)自诉人可以同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对于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辩护律师可代其申请取保候审。 七 其他业务 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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