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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诈骗罪申请罪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案
【更新时间:2018/9/27 12:11:48】 【字体: 】 【打 印】 【关 闭

严某因涉嫌网络诈骗被苏州市吴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朱效武律师接受严某近亲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了解案情后认为:严某犯罪时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属于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学生;且在整个诈骗团伙犯罪中处于次要的、辅助的地位。故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为此朱律师先后两次向吴中区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严某申请取保候审。严某于关押七个月后被取保候审。后朱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为严某做适用缓刑的辩护,最终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严某及其家人均非常满意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朱效武,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对苏州市吴中区公安分局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严卫的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一、嫌疑人属于从犯,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依据嫌疑人严卫、张钦强、吴孟家等四川籍键盘手的供述,四川籍键盘手发展脉络及组织架构为:由“老王”联系张钦强招募键盘手,并将键盘手诈骗提成款统一交由张钦强分配。再由张钦强发展了神永杰、吴孟家、陈科全、华梓强,其中吴孟家又先后招募了刘国林、杨攀、严卫、谷宗江等键盘手。故严卫在整个四川籍键盘手中处于第四层级(即最低层级)。且依据吴孟家、严卫的供述(两者供述基本能互相印证),系由吴孟家租房用于作案场所并向手下键盘手提供用于实施诈骗的电脑,又对严卫等人培训如何进行微信定位,如何与受害人聊天将受害人约至指定地点的整个微信聊天的诈骗环节。在分配诈骗提成上,由张钦强按受害人被骗金额的40%发给吴孟家,再由吴孟家将15%分发给严卫等最基层的键盘手。由此可见,严卫只是在吴孟家的雇佣安排下从事最基层的工作,且只是整个诈骗活动的一个辅助环节,故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很低,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

 

二、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害性

嫌疑人严卫归案后能始终如一的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悔罪,且案发前一直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其实施诈骗的动机仅仅利用暑假做暑期工赚取点生活费而已。故其主观恶性小,无人身危险性,无再犯的可能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害性

  且辩护人尤其认为,如嫌疑人严卫这样涉案时仅十九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因尚未踏入社会、涉世未深。故其缺乏社会阅历,加之法治观念缺失,思想缺乏辨别力,行为缺乏自制力,导致其一时糊涂而误入歧途。对于此类尚系在校学生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更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法基本原则对其从轻处罚,如果一味的予以从严处罚反而不利于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三、本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贵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严卫诈骗金额为20923元,属于数额较小,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有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况且本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

 

四、嫌疑人严卫近亲属已代其向公安机关退回其涉案全部赃款21000元。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五)项等规定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严卫解除羁押措施合乎法律规定,切实可行特依法申请启动严卫涉嫌诈骗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望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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