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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3/12/8 18:00:51】 【字体:大 中 小】 【打 印】 【关 闭】 |
原告江苏鑫海铜业有限公司诉丹阳民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丹阳勤丰纺织染整有限公司、镇江灯芯绒厂连带承担460万一般担保纠纷案:原告为被告丹阳民丰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民丰公司无力偿还。原告履行担保义务为该公司偿还贷款后,起诉民丰公司要求归还代其偿还的460万银行贷款。朱效武律师在代理本案后,经调查发现民丰公司无任何资产,为空壳公司。若仅起诉该公司,原告即使胜诉其债权也得不到保证。朱律师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民丰公司的两个股东系夫妻,且该夫妻名下还有其他公司即本案的其他被告,而其他公司名下有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但按《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名下的其他公司并不需要为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除非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及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为保证原告债权得以实现,朱律师经过锲而不舍调查,最终发现上述被告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多个证据,就此起诉上述被告。该案法院充分采纳原告的证据和意见:认定三被告法人人格混同成立,判令丹阳勤丰纺织染整有限公司、镇江灯芯绒厂对丹阳民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460万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原告的债权最终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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