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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强制猥亵妇女罪轻辩护案
【更新时间:2014/1/14 16:45:20】 【字体: 】 【打 印】 【关 闭

案情索引:宋XX案发当晚与两名同乡喝至大醉。晚餐结束后尾随两名年轻女子进入其所租住处的楼道,在一楼至二楼的转弯平台处先后对两名女子实行强制猥亵。后一名女子摆脱后下楼大声呼救。宋XX闻讯下楼逃跑,被前来的路人逮住扭送至派出所。该案中一名受害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宋XX同时猥亵两名女子,因此检查院认为应该对宋XX加重处罚,建议量刑2年半。朱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多次会见宋XX,并仔细查阅卷宗、反复观看监控视频后,形成量刑减轻的明确辩护思路。最终在朱律师的辩护下法院判处宋XX有期徒刑1年半。委托人对此非常满意。

 辩护词

 苏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在被告人宋XX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中,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朱效武律师接受宋XX之父委托,担任宋XX辩护人。辩护人在依法查阅该案卷宗并会见被告人后,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就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主观故意来看:依据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在案发过程中处于非常严重的醉酒状态,被告人事后也完全不记得案发经过。可以说被告人完全是在醉酒状态下意识模糊且行为基本丧失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说醉酒状态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法定及酌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但相较于某些在清醒状态下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二、就本案据以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来看:仅有被害人自己对案发经过的详细陈述。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及证人证言)均没有直接反映出案发场景。而我们知道常人在受到他人伤害后(特别如本案中的年轻女性),事后对事情经过的描述往往会存在或多或少的主观色彩和不准确性,如在本案中:被害人年XX述称“在这个时候,已经有几个张X喊过来的男的冲上楼梯,这个男的看到后赶紧冲下楼道”,而被害人张X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均显示并没有男的冲上楼梯,被告人是主动跑下楼梯的,由此完全可以印证辩护人的上述判断。此外本案的唯一物证即被害人之一的胸罩虽有损坏,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完全是由被告人所造成,其可能是原先就有一定程度的损坏或质量存有瑕疵,在此基础上加上被告人的拉扯,以上因素共同造成其在本案中的现状。故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证据虽能基本确定被告人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但尚不能确定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情节的轻重及后果。因此依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对其应当从轻处罚。

 三、即使被害人的陈述与案发经过完全一致,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亦属于较轻:

1、依据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为:强行搂抱、亲吻脸部、隔着衣服抓摸胸部。除此之外没有触及被害人更为敏感隐私的部位,也没有采取以直接接触被害人胸部的方式实施猥亵。

2、视听资料显示:被害人摆脱被告人逃出楼道时,虽显得惊慌失措,但精神状态尚可,其头发及衣服整洁度与案发前进入楼道时并没有什么差别(被告人本人也是如此)。可见被告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程度并不严重,更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身体及物质上的伤害。

  此外,视听资料还显示:从被告人尾随被害人进入楼道开始起到最后一名被害人离开楼道结束,整个过程不足1分半钟,扣除上下楼道的合理时间,被告人实施强制猥亵的过程仅仅1分钟左右。很显然,被告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持续的时间很短。

 四、被告人没有任何前科劣迹,虽然在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在清醒后已完全不记得案发经过。但其在获知被害人的陈述及本案的证据后,对自己涉嫌犯罪的行为予以承认,表示认罪伏法。对自己因一时冲动所犯下的罪行表示万分悔恨,并一再表示要改过自新,今后一定踏实做人,绝不再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同时恳请司法机关能给予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宋XX虽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能认罪伏法,有强烈的认罪悔罪意识,故请求贵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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